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报警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就会接到通知。
此外,该规定还对“深度调查”、“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外国人”等用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其中,“深度调查”是为了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同时,规定中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均包括本数在内,而“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另外,规定中还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等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其中,“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