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根据情况,需要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如果需要办理跨市行驶,还需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如果是用于测试实验车辆,则需要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如果是特殊车辆,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于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于第四项规定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于第五项规定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如果因为号牌制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于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汽车牌照分为四种:
一、本地临牌:天蓝色底纹、黑色字体、黑边框线的临时牌,表示车辆仅限于在本地使用;
二、异地临牌:棕黄色底纹、黑色字体、黑边框线的临时牌,表示车辆可以跨市行驶;
三、试验车临牌:后面有“试”字标识,只能用于测试实验车辆;
四、特种车辆临牌:只适用于特殊车辆使用,比如军车临时车牌等等。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和凭证,并且需要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同时,需要注意临时汽车牌照的种类和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