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可以连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如果申请人同时满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条件,可以预约成功后连续进行考试。在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对于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如果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在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如果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但居住地发生变更,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