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时速最高不能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这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时,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时,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此外,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