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3 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 "3 男孩下河游泳 2 人溺亡 " 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 7 月,男孩父亲熊某甲在庭审中称,被告李某作为邀约游泳的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应对另外两名未成年人负有更多的照顾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被告明知游泳至河中心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却未阻止,发现二人溺水未及时呼救,导致了溺亡后果。遂要求李某承担四成责任,合计赔偿 46 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受廖某、熊某乙邀约一起到河里游泳,廖某和熊某乙自主决定其游泳位置等,之后溺亡。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廖某和熊某乙的遭遇系被告李某的言行所致,且被告李某与廖某、熊某乙系同学关系,经常一起玩耍,无矛盾纠纷,三人年龄差距小,社会阅历、对风险的认知等相当。被告李某非负有法定求助义务的人,其因游泳技术不好等原因在河边未到深水区,后未到河里施救;其发现熊某乙可能溺水后,去求助他人帮忙,但未果。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符合常情常理,不应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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