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人身损害的赔偿中,应当遵循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财产赔偿原则是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即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损益相抵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因此,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出了事故,应由监护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确保他们的安全。同时,我们也应该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意识的培养,让他们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