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的报废公里数因其车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各类营运车辆在一定行驶里程后需进行报废处理。
具体来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以及大型出租客运汽车的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需要进行报废。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报废里程为5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和小型、中型教练载客汽车的报废里程同为60万千米,而大型教练载客汽车的报废里程也为60万千米。
公交客运汽车的报废里程为40万千米。对于其他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小、微型车的报废里程为60万千米,中型车为50万千米,而大型车则为80万千米。专用校车的报废里程为40万千米。
此外,微型载货汽车的报废里程为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为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为70万千米,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的报废里程为40万千米。对于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其报废里程为30万千米。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报废里程为50万千米。至于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的报废里程为10万千米,其他类型摩托车的报废里程为12万千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