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强制报废: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2、修理和调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3、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国家标准;4、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五条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进行了规定,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等。第六条对变更使用性质或转让登记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作了相应规定。第七条指出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进行引导报废。具体行驶里程标准根据机动车类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