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即被认定为醉驾。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到80毫克每100毫升之间的驾驶行为被视为酒后驾车,而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则认定为醉酒驾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处以十五日的拘留,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如果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将处以15日的拘留,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