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重庆市某职业高中的四名学生小陈、小龙等人,为外出打台球,相约凌晨从宿舍翻墙离校。翻墙过程中,小陈不慎脚滑摔倒,短暂休息后未感明显不适。四人随即从操场防护网的破洞钻出校外。直至凌晨六点,四人返回宿舍,小陈才出现腰部疼痛症状,并立即告知班主任。
学校第一时间安排两名老师及一名学生陪同小陈就医。经鉴定,小陈构成九级伤残,此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 21 万余元。事后,小陈将学校和三名同伴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学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围绕 " 各被告对小陈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 " 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评判:
小陈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陈已年满 16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对翻墙行为危险性的基本认知和辨别能力。但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学校规定执意翻墙,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是导致受伤的最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名同伴承担轻微责任。四名学生相约以危险方式外出,违反校纪校规,同伴之间本应尽到提醒、照顾的互助义务。小龙等三人未充分履行提醒义务,且在小陈摔倒后未及时送医并告知学校。但结合小陈受伤后仍坚持外出打台球的行为,可推断其当时未表现出需紧急就医的状态,且未送医行为未明显加重病情或扩大损失,故三人过错程度较轻。
学校无需承担额外责任。法院查明,学校每年均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已制定严禁攀爬护栏等规章制度,事故发生后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并非 " 无限兜底 ",在已尽到合理范围内职责的情况下,无需对学生的违规冒险行为承担额外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龙等三名同伴各赔偿小陈 7000 元,因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如有个人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对小陈要求学校赔偿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学校责任不 " 泛化 "
合理履职即免责
已满 16 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行为已具备基本认知能力。遵守校规校纪、预判行为风险,是自我保护的核心前提。青少年切勿因一时冲动漠视规则,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同学朋友之间虽有互助义务,但并非无底线 " 背锅 "。本案中三名同伴因未充分履行提醒义务承担轻微责任,更警示青少年:交友应相互引导、积极向上,切勿相约违反校规校纪、触碰法律底线,既漠视规则,又忽视自身安全。
此外,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应限定在 " 合理范围 " 内。学校通过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度宣讲、及时救助等方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对学生违规行为承担额外责任。这既保障了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也避免了 " 责任泛化 " 的不合理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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