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情况下骑电动车C1将被扣除12分:
1. 酒后驾驶电动车;
2. 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或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但不构成犯罪;
3.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4. 驾驶电动车超载,超过核定人数的20%以上,或超过核定人数的100%;
5.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20%以上,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以上;
6.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7. 代替实际电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