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当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如果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当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当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且与同车道前车应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 当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且与同车道前车应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 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且应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同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总之,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根据车速和能见度情况合理保持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以确保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