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属于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达到15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 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